社團法人臺東縣臺東智庫學會章程
111年9月4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111年9月13日府民自字第1110193977號函備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東縣臺東智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
以關懷臺東為出發點,建立地方發展智庫,擘劃未來發展藍圖,尋找臺東社會更多的可能。
第 三 條 本會以臺東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建立臺東專業智庫人才庫。
二、盤點臺東發展的現有資源與問題。
三、規劃臺東未來發展的可行方案。
四、開設臺東智庫課程。
五、辦理臺東智庫研討會及論壇。
六、接受委託提供智庫專業服務及研究。
七、從事市場研究及民意調查。
八、建置臺東智庫資訊平台。
九、從事其他與本會宗旨符合之相關工作。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臺東縣政府。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十八歲且對臺東地方發展議題有興趣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11年9月4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台東縣政府111年9月13日府民自字第1110193977號函准予備查。
社團法人臺東縣臺東智庫學會委員會組織簡則
111年9月4日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一、 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二、 本會設置之委員會如下:
(一) 教育委員會。
(二) 服務委員會。
(三) 資訊委員會。
(四) 聯誼委員會。
(五) 公益委員會。
三、 教育委員會之任務如下:【陳禎祥、楊瑞良】
(一) 建立臺東專業智庫人才庫。
(二) 盤點臺東發展的現有資源與問題。
(三) 開設臺東智庫課程。
(四) 辦理臺東智庫研討會及論壇。
(五) 其它與教育相關之任務。
四、 服務委員會之任務如下:【陳禎祥、楊瑞良】
(一) 規劃臺東未來發展的可行方案。
(二) 接受委託提供智庫專業服務及研究。
(三) 從事市場研究及民意調查。
(四) 其它與專業服務相關之任務。
五、 資訊委員會之任務如下:【孫中堂】
(一) 規劃建置及維護臺東智庫網站。
(二) 規劃建置及維護FB粉絲專頁、LINE社群及官方帳號。
(三) 發行臺東智庫電子報。
(四) 其它與資訊傳播相關之任務。
六、 聯誼委員會之任務如下:【粘天來】
(一) 籌劃辦理會員聯誼活動。
(二) 籌辦縣內社團聯誼活動。
(三) 舉辦產企業、社區或部落參訪活動。
(四) 參與縣內外社團聯誼活動。
(五) 配合縣府或社團籌辦相關活動。
(六) 其它與聯誼相關之任務。
七、 公益委員會之任務如下:【陳玉農】
(一) 關懷弱勢的鄉親。
(二) 協助扶持弱勢團體。
(三) 辦理公益或藝文等相關活動。
(四) 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及對臺東智庫有益之社會活動。
(五) 發動會員參與或響應各類公益活動。
(六) 其它與公益相關之任務。
八、 各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九、 各委員會為本會之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並應蓋用本會團體圖記及理事長章。
十、 各委員會每四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副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主席。
十一、各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較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十二、各委員會得經理事會通知,派員列席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十三、各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
十四、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五、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